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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青岛科技大学《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》的补充规定

日期:2015-03-16 点击数: 作者:佚名 来源: 本站原创

为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,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,保证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,根据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,根据学校研究生处《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》的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做如下规定:

1、关于课程安排的规定:

课程安排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以上学位,并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研究生的教学工作。一门课程只能由学院的一位教师开设或几位教师共同开设;一位教师只能讲授本届一门课程。

课程学习和各种研究环节必须按要求进行考核,考核通过后方取得相应学分和相应绩点。但研究生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规定学时的1/3时,或随机点名超过三次缺课者,应取消其考核资格。

2、关于课程内容要求的规定

课程体系要具有足够的宽广度和纵深度,兼具系统性和先进性。

(1)所设课程应反映本学科、专业最重要的基础理论及专业基础理论学科前沿知识。

(2)要在本科教育的基础上,充分体现硕士生层次的特点,综合考虑与本科及博士课程的联系,使硕士生通过课程学习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。

(3)课程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应明显高于本科教材。

3、关于双向选择和转导师的规定

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导师。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允许转导师。

1)因学科发展或校内专业调整、导师变动;

2)因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,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;

3)导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进行指导。

研究生申请转导师,填写《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》,在征得学院和接收导师以及主管研究生领导同意后,报研究生部(处)审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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