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知公告
当前位置: 首页 >> 通知公告 >> 正文

自动化学院室内“十不准”规定

日期:2012-04-17 点击数: 作者:佚名 来源: 本站原创

关于实验室、教研室、研究室、工作室、办公室等场所

“十不准”规定

1. 不准在室内吸烟,存放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;

2. 不准在室内做饭,存放任何做饭器具(如电饭锅、电磁炉等)、调料;

3. 不准使用热得快、电水壶、电水杯等烧水;

4. 不准使用电暖器、小太阳电热器、电炉等取暖;

5. 不准在室内饮酒,存放酒瓶;

6. 不准在室内留宿或住家,存放私人物品;

7. 不准私自改拉电线网线(注:插排要选用合格高质量产品,不准串联,一个插排只接一台电脑,上面不准附着纸、塑料袋、包等可燃物,严禁超负荷使用);

8. 不准违章操作、无人值守进行实验,离开时要拉闸断电,关闭水源;

9. 不准将钥匙擅自交由他人保管和使用;

10. 不准存放垃圾,留有卫生死角。

自动化与电子工程学院

O一二年三月十日

Copyright © 2005-2008青岛科技大学自动化学院